日本永住權完整指南
日本永住權完整指南:取得要件、特例、優勢與注意事項
永住權是指可以在日本穩定、長期滯留的在留資格。取得永住權後將能夠無限期滯留在日本,就勞限制亦會消失。本頁整合永住權的原則性要件、特例性要件、優勢、申請注意事項、必要書類及撤銷案例,方便查閱。
1. 什麼是永住權?
永住權是指可以在日本穩定、長期滯留的簽證。取得永住權的外國人,將能夠無限期滯留在日本。此外,透過取得永住權,就勞限制將會消失,能夠在日本進行比以往更廣泛的活動。雖然永住權好處多多,但要取得永住權必須滿足許多要件。
2. 永住權的原則性要件
一 品行善良。
二 具有足以營獨立生計之資產或技能。
作為取得永住權的優勢之一,前面有提到能夠無限期在留。入管側由於是審查今後要無限期在日本在留的人,因此會比以往更加慎重地進行審查。以下將結合指南的內容,解說各個永住權要件與實務上的運用。
(1) 永住權要件①「素行善良要件」
- 未違反日本法律而受到拘禁刑或罰金刑
- 在過去的在留期間內未有多次交通違規
- 留學生或家族滯在等簽證的人士有取得入管的資格外活動許可來工作,或是沒有超時工作(Overwork)
除了這些之外,雖然還能考慮到許多素行善良要件的情況,但實際上是依個別狀況(Case-by-case)來判斷,因此不存在明確的基準。不過,素行善良要件並非課予過高的門檻,只要在日常生活中沒有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就不需要特別擔心。
(2) 永住權要件②「獨立生計要件」
「獨立生計要件」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不成為公共負擔,且從其所擁有的資產或技能等來看,預期將來能維持穩定的生活,用以確認是否具備作為永住者自立生活能力。具體而言,是指申請永住權的人本身擁有用以自立生計的收入來源,或是與該人同居的家族擁有足以支撐整個世帶(家庭)生活的收入來源。
在考量獨立生計要件時,重要的有「年收入」與「對象期間」這兩點。
由於獨立生計要件是以世帶的年收入進行審查,同居的家族中若有申請人以外也在獲得收入的家族成員,該家族成員的收入也會成為永住權的審查對象。另外,由於家族滯在簽證者的年收入不包含在內,因此以世帶年收入考量申請時需要注意。
關於對象期間,在永住權的原則性要件中會檢查最近5年間的收入。
(3) 永住權要件③「國益適合要件」
國益適合要件是指申請永住權的人在日本永住,是否對日本有加分作用的要件。以下分別來看:
- A.原則上持續在日本國留在10年以上。但在此期間內,最近5年間必須持就勞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等)或居住資格(配偶者簽證等)
- B.未受到罰金刑或拘禁刑等,適正地履行公的義務(除了納稅、公的年金及公的醫療保險料的繳納之外,還要求履行入管法所規定的申報等義務)
- C.現所持有的在留資格,係以入管法規定的最長在留期間進行在留
- D.現所持有的在留資格,符合法務省令所規定的上陸許可基準等
3. 永住權的特例性要件
前面已確認永住權原則上需要持續在日本在留10年以上,且在此期間內有5年以上是以就勞或居住資格在留。然而,在關於永住許可的指南中,規定了關於原則10年在留的特例性要件,有些人即使沒有在日本在留10年以上也可以申請永住。因此,外國人要取得永住權時,可以檢查是否有符合自己的特例要件。以下介紹關於原則10年在留的特例要件:
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別永住者的配偶者或其親生子女
日本人或永住者的配偶者情況,透過滿足以下2個要件,即可申請永住權:
- 婚姻生活維持3年以上
- 持續在日本在留1年以上
也就是說,不需要在留10年,只要通過永住權要件③「國益適合要件」,就能夠取得永住權。因此,若在海外持續有婚姻生活2年以上,最短在來到日本後1年即可取得永住權。以此要件申請時,雖然在法條文面上「素行善良要件」與「獨立生計要件」在永住權申請中不予過問,但在實務上在日本如何生活會是審查對象,這一點需要注意。
持有定住者資格者
此特例的要件為在留資格為「定住者」,且以該在留資格在日本持續在留5年以上。此外,原本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資格的人,在接受在留資格變更許可被賦予「定住者」在留資格後,即使未持續在日本在留5年以上,若以「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資格與「定住者」在留資格合計在留5年以上,也被視為滿足永住權要件。
獲得難民認定者
獲得難民認定者的情況,若認定後持續在日本國留在5年以上,即符合永住權特例。此特例的要件為獲得難民認定後,且在難民認定後也在日本持續在留5年以上,請注意並非難民申請中的在留。
被認定在特定領域對日本有所貢獻者
此特例的要件為符合入管所規定的「對被認定對我國有所貢獻者之永住許可指南」,且5年以上在日本的社會生活上沒有引發問題並滯留至今。在被許可的例子中,有作為科學技術研究者活動,在科學技術雜誌發表數十篇研究論文的實績被認定對日本科學技術提升有所貢獻者,以及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大學擔任教授任職,被認定對高等教育有所貢獻者等。
被認定在特定區域的機構對日本有所貢獻者
依據地域再生法(平成17年法律第24號)第5條第16項所認定的地域再生計畫中明確標示之位於該計畫區域內的公私機構中,從事符合特定告示所列活動之相符活動,且因該活動被認定對我國有所貢獻者,若持續在日本國留在3年以上,即符合本特例。必須滿足申請人的活動及其所屬機構側的要件(區域等),因此僅適用於一部份有限的人士。
高度專門職點數70分以上者(滿3年可申請)
- A.以「高度人才外國人」身份持續在日本國留在3年以上
- B.以永住許可申請日起算3年前的時間點為基準,進行高度專門職省令規定的點數計算時被認定擁有70分以上的點數,且持續3年以上擁有70分以上的點數並在日本國在留
所謂高度人才外國人,是指以就勞資格在日本在留的外國人中,期待對經濟成長或創新有所貢獻、具備優異能力與資質的外國人。達到入管規定的一定點數的高度人才外國人,會被給予優惠措施。
高度專門職點數80分以上者(最短滿1年可申請)
- A.以「高度人才外國人」身份持續在日本國留在1年以上
- B.以永住許可申請日起算1年前的時間點為基準,進行高度專門職省令規定的點數計算時被認定擁有80分以上的點數,且持續1年以上擁有80分以上的點數並在日本國在留
與上述⑥相同旨趣,在高度人才點數計算中達到80分以上的人士,符合永住權的特例要件。
4. 取得永住權的優勢
接下來介紹取得永住權的優勢。特別是對於想長期在日本建立職涯的人、想與家人安心生活的人來說有很大的優勢。
不需要更新在留期間
一般的在留資格(例如「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或「日本人配偶者等」等)必須定期進行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但持有永住權的人則不需要此手續,因此可以說工作與生活的安定感會增加。
職業自由度提高
除了持有配偶者或定住者等一部分身分相關在留資格的人之外,許多在留資格都有活動(工作)的限制,但取得永住權後活動限制就會消失,能夠自由選擇工作。因此,創業、轉職、副業或打工等都能自由進行。
社會信用度提高
在金融機構或租賃契約中,永住者是以「長期居住在日本」為前提進行審查,因此在住宅貸款、信用卡、租賃契約等方面會變得有利。
配偶者、子女的在留資格手續更順暢
例如,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要接家屬過來時,通常需要名為「家族滯在」的在留資格,並極大程度受本人在留資格的狀況影響。但是,若是永住者,配偶者與子女也能夠長期且穩定地在留。
5. 申請永住權時的注意事項
本章從常見的諮詢中,總結了申請永住權時的注意事項。
(1) 關於申請時期
關於永住權的申請時期是諮詢很多的項目。例如,考慮在2026年7月入境滿10年的人士,這個人是否一定要等到2026年7月才能申請呢?關於這一點,實務上以期限到來前2個月的2026年5月為基準遞交給入管也可以,這是因為遞交後的審查期間長達約10個月,在這期間會滿足作為要件的10年以上在留期間。
(2) 關於身元保證人
申請永住權時,必須提出身元保證書,而且能成為身元保證人的人也有限制。身元保證人保證的內容為:申請永住權的外國人今後在日本生活時,會就遵守日本法令及履行公的義務進行必要的支援,因此不會產生像一般保證人承擔代償債務那樣的責任。
而能夠成為這個身元保證人的,僅限於「日本人」或「已擁有永住權的外國人」、「特別永住者」,且居住在日本、履行公的義務者。此外,由於近年的運用緩和,身元保證人提出的書類僅為「身元保證書」與「本人確認書類(駕照影本等)」,不需要像以前一樣提出證明年收入或納稅的書類。
(3) 關於交通違規
在永住權要件①「素行善良要件」中,我們看過了申請永住權時被要求的原則性要件,其中舉例了「在過去的在留期間內未有多次交通違規」。具體而言,即使是違規停車這種輕微違規,次數多時就需要注意。
(4) 關於社會保險的遲繳
在永住權要件③「國益適合要件」中,會被審視是否適正地履行公的義務。上班族由於是由公司支付所以遲繳不多,但個人事業主或有轉職的人有時會有漏繳情況,因此。此外,作為經營者簽證的「經營・管理」簽證,會被審視包含自己在內的全體員工,公司是否有適正地履行納稅義務。因此,若碰巧帳戶沒錢未扣款成功、會計忘記支付等未能適正履行的情況,即使申請永住權也可能無法通過。
確認的方法可以從管轄事業所地址的年金事務所取得名為「社會保險料納入證明書」的書類,即可確認到支付時期。
6. 永住權的申請地點
申請永住權時的提出地點規定為「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請注意無法自由選擇鄰近公司最近的入管等作為永住權申請的提出地點。例如,居住地在神奈川縣橫濱市的人,將遞交給位於品川的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或橫濱支局。
7. 永住權的審查期間
入管公布的標準處理期間為「4個月~6個月」,但隨著近年申請件數急增及審查嚴格化,實際審查期間已大幅長期化。根據入管公布的最新「在留審查處理期間」資料(2026年5月許可部分),全國平均耗時「約293天(大致為10個月)」,這是現狀。
由於這是包含地方在內的全國平均值,申請集中的東京入管等現狀已「超過1年半」,也有耗時2年的人。可以認為在東京或大阪等大都市圈,「6個月」幾乎是不可能拿到許可的。
8. 永住權申請的必要書類
申請所需的書類依申請人目前的在留資格而異。以下將一般就勞簽證者應準備的書類以檢查清單形式進行總結:
| 類別 | 必要書類 | 備註 |
|---|---|---|
| 基本書類 | 永住許可申請書、照片、理由書、了解書 | 照片為長4cm×寬3cm |
| 身分・地址 | 住民票(全戶全員分)、護照、在留卡 | 住民票省略個人號碼 |
| 職業・收入 | 在職證明書、確定申告書扣押聯(自營)、住民稅課稅・納稅證明書(最近5年分) | 注意是否有非課稅期間 |
| 公的義務 | 年金定期便(全期間)、健康保險證影本、國稅納稅證明書(其3) | 無未納遲繳 |
| 保證人相關 | 身元保證書、身元保證人的本人確認書類(駕照影本等) | 原則上為日本人或永住者 |
【例外①】申請人為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特別永住者配偶者或其親生子女等情況
除了上述【原則】所要求的書類外,另準備以下證明身分關係的資料:
- 申請人為日本人配偶者・子女的情況:日本人配偶者或日本人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1份
- 申請人為永住者配偶者的情況:與配偶者的婚姻證明書 1份,或準用相關文書(證明申請人與配偶者身分關係者)
- 申請人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子女的情況:出生證明書 1份,或準用相關文書(證明申請人與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身分關係者)
另外,「證明所得及納稅狀況的資料」、「證明住民稅繳納狀況的資料」由5年分縮短為3年分。
【例外②】申請人為「定住者」在留資格的情況
除了上述【原則】所要求的書類外,另準備以下書類:
- 戶籍謄本 1份
- 出生證明書 1份
- 婚姻證明書 1份
- 認領屆記載事項證明書 1份
【例外③】申請人以「高度人才外國人」身份進行永住許可申請的情況
擁有80分以上點數者
- 對應高度專門職1號申請時間點點數計算表(限80分以上者) 1份
「證明所得及納稅狀況的資料」、「證明住民稅繳納狀況的資料」、「證明公的醫療保險保險料繳納狀況的資料」由5年分縮短為1年分。
擁有70分以上點數者
- 對應高度專門職1號申請時間點點數計算表 1份
「證明所得及納稅狀況的資料」、「證明住民稅繳納狀況的資料」由5年分縮短為3年分。
9. 永住權被撤銷的案例
取得永住權雖然有許多優勢,但同時也有幾個必須注意的點。在此解說取得永住權後應注意的重要要點。
再入國手續有疏漏時
即使拿到永住權,前往日本國外出境時仍需要取得「再入國許可」或「視同再入國許可(みなし再入國許可)」。若在沒有此許可的情況下出境,永住權有可能會被撤銷。
- 再入國許可:離開日本長期間(1年以上)時所需的手續。永住者的情況由於在留期間為無限期,有效期間最長為5年(特別永住者為6年)。若未在許可的有效期間內再入國,永住權將會失效,因此海外滯留時間變長時,需要在當地的日本大使館等進行有效期間延長申請
- みなし再入國許可:持有日本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在持有護照的情況下發給的許可。出境後1年內再入國的情況,可以用比再入國許可更簡易的手續進行再入國
有稅金、社會保險遲繳時
令和6年6月21日改正入管法成立,明確記載了有稅金或社會保險等的滯繳或未支付時,也會成為永住權的撤銷對象。此改正法自2027年4月起開始運用,今後比以往更將適正履行公的義務視為維持永住權的必需條件。
被發覺虛偽申請時
若在過去的在留資格申請時提出了偽造的資訊,一旦被發覺可能會成為永住權的撤銷對象。此外,若未遵守永住申請時「了解書」的內容(收入、工作、婚姻狀況等),會有撤銷的風險。審查期間內若有離婚或失業等了解書記載事項發生變化時,請速向入管進行報告。
未申報地址變更時
取得永住權後也需要持續持有在留卡,因此怠慢在留卡地址變更超過90天以上時會成為撤銷對象。在市役所的手續相對簡單,因此有變更時請留意儘早處理。
符合退去強制事由時
依據入管法第24條,因毒品、賣淫、不法入境、暴行、傷害等犯罪而受到拘禁刑的情況,即使擁有永住權也會被退去強制(強制遣返)並使永住權失效。這是因為永住者是以遵守日本社會規則為前提而被認可永住,因此違法時該資格會被撤銷的嚴格規定。
以上,為了防止永住權被撤銷,事前的準備與適當的對應相當重要。計畫性地支付稅金及進行在留資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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