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指南
经营・管理签证完全指南:2025年新制度、申请资格与必要文件一次看懂
经营・管理签证(経営・管理ビザ),是赋予在日本设立公司并担任经营者或管理者之外国人的在留资格,也是外国人在日本创业、开设分公司不可或缺的签证。2025年10月16日,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正式实施上陆基准省令修正,针对资本金、雇用、日语能力等要件进行全面收紧。本页整合最新法规、取得要件、新旧制度比较、过渡措施(经过措施),以及申请所需文件,方便您查阅。
1. 什么是经营・管理签证
经营・管理签证,正式名称为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是赋予在日本国内开设公司、担任经营者(代表取缔役、业务执行社员等)或管理者,并实际从事事业经营或管理业务之外国人的在留资格。只要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即可自行开公司、担任企业负责人,在日本合法经营事业并长期在留。
(1) 适用对象:不限于代表取缔役
许多人以为经营・管理签证仅供“社长”使用,但实际上,除了代表取缔役之外,取缔役、监察役、部长、支店长、工场长等实质参与事业经营或管理决策的外国人,同样需要取得经营・管理签证才能合法在日本从事该等业务。
2. 【最新】2025年10月16日新基准:六大重点一次看懂
近年来,日本社会出现不少“挂名经营”、“零实体公司”滥用经营・管理签证的情况。为了确保只有真正对日本经济有贡献的外国经营者能够取得在留资格,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正式实施“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基准省令”及“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的修正,大幅收紧经营・管理签证要件。
(1) 资本金/出资总额:由500万日圆提高至3,000万日圆
此项为本次修正中最受瞩目的变动。旧制度下,法人仅需准备500万日圆以上资本金(或以雇用2名常勤职员代替)即可申请;新制度将此门槛大幅提高6倍至3,000万日圆以上,且不再允许以雇用职员数量替代资本金要求。
- 法人:以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已缴纳资本额、或合名会社・合资会社・合同会社之出资总额计算
- 个人事业主:毋须准备3,000万日圆现金,而是以确保事业所、雇用职员1年份薪资、设备投资等“事业所需投入的总额”进行计算
- 资本准备金、资本剩余金、利益剩余金等,均不计入“事业用财产总额”
- 若同时经营多间公司,只需其中一间符合3,000万日圆以上规模即可,但不能将多间公司资本金合并计算
(2) 必须雇用1名以上常勤职员
新制度下,法人必须雇用至少1名常勤职员,且对“常勤职员”的身分有严格限定:
- 可计算在内: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配偶、永住者配偶、定住者
- 不计算在内:仅持有法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本身等就劳签证)的外国人
- 常勤职员需符合“周工作30小时以上、年间工作日217日以上”等实质常勤要件
(3) 申请人或常勤职员需具备日语能力(B2/JLPT N2相当)
新增日语能力要求,申请人本人或常勤职员任何一方,需具备“日本语教育参照框架”B2相当以上之日语能力,证明方法包含:
- JLPT日本语能力试验N2以上合格
- 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400分以上
- 以中长期在留者身分在日本居住20年以上
- 毕业于日本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含专门学校)
- 在日本完成义务教育并高中毕业
(4) 申请人需具备相关学历或3年以上经营经验
申请人本人需拥有经营管理、或申请事业所需技术知识领域相关之硕士以上学位(包含海外相当学位),或者拥有3年以上事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大学院修读经营管理相关科目的期间、以及以“特定活动”创业准备活动在留的期间均可计入)。
(5) 事业计划书须经专家确认
申请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书,需经具备企业评估能力的专家确认其具体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现阶段获承认的专家资格为:
- 中小企业诊断士
- 公认会计师(公認会計士)
- 税理士
(6) 原则禁止以自宅兼作办公室
配合事业规模扩大的要求,新制度下原则上不再承认自宅兼办公室的做法,申请人需另外确保符合事业规模的独立事业所。
3. 新旧基准比较表
| 项目 | 旧基准(2025年10月15日或以前) | 新基准(2025年10月16日起) |
|---|---|---|
| 资本金/出资总额 | 500万日圆以上 | 3,000万日圆以上 |
| 常勤职员 | 可以雇用2名常勤职员代替资本金要求 | 资本金3,000万日圆+常勤职员1名以上,两者均须符合 |
| 日语能力 | 无明文规定 | 申请人或常勤职员须具备B2/N2相当日语能力 |
| 学历・经营经验 | 无明文规定 | 需相关硕博士学位或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 |
| 事业计划书 | 自行制作即可 | 须经中小企业诊断士等专家确认 |
| 办公室 | 容许自宅兼办公室 | 原则禁止自宅兼办公室 |
4. 已持有签证者:3年过渡措施如何计算?
已经以经营・管理签证在留的人士,不需要立即符合新基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设有过渡措施(经过措施):
- 自施行日起3年内(即至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止),即使更新申请时未能完全符合新基准,也不会单纯因此原因而被拒绝更新
- 过渡措施期间内,审查会综合考虑经营状况、纳税状况等,并可能要求提交“经营相关专家评估文件”
- 3年过渡措施结束后的更新申请,原则上需要符合新基准;但即使未能完全达标,只要经营状况良好、已妥善履行法人税等公租公课义务,并有望在下次更新前达成新基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仍会综合考虑在留状况作出许否判断,并非资本额未达3,000万日圆就一律不予许可
5. 对永住许可申请的影响
新制度施行后,以“经营・管理”、“高度专门职1号ハ”或“高度专门职2号”(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身分申请永住许可,或由“高度专门职1号ハ”变更为“高度专门职2号”的情况,必须符合新基准才可以获批,并不适用过渡措施。换言之,考虑申请永住的经营者,需要提早规划资本金及雇用架构。
6. 资金/经验未达标?创业准备阶段的替代方案
对于初期资金未达3,000万日圆、或者仍处于创业构思阶段的外国创业家,日本亦设有以下过渡性制度,方便先落地筹备,达标后再转为正式经营・管理签证:
(1) 特定活动44号・外国人创业促进事业(Startup Visa)
由指定地方自治体审查创业计划书并发出“创业准备活动确认书”后,可以取得“特定活动(44号)”在留资格,在一定期间内(最长合计2年,每6个月更新一次)从事创业准备活动,包含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办公室租约、办理登记等手续,筹备期间毋须即时符合经营・管理签证的全部要件。筹备完成后,再申请变更为经营・管理签证。
(2) 4个月创业准备特例
对于在日本国内未有协助者、需要自行来日办理设立公司手续的外国创业家,“4个月特例”容许在事业所与公司登记尚未完成的准备阶段,先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来日后4个月的在留期间内完成事务所租赁、公司登记、资本金存入等手续,之后再转为正式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此制度的审查重点在于事业计划书的具体性与可行性,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协助撰写。
7. 经营・管理签证所需必要文件
取得经营・管理签证时,原则上需要的文件如下(实际文件因个案、公司类别及所属类别而有所不同):
新规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所需文件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
- 回邮信封 1个
- 事业计划书(须经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师・税理士确认)
- 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
- 资产负债表(设立时或设立后任一时点)
- 事业所确保相关资料(租赁契约等)
- 常勤职员雇用相关资料(雇用契约、劳动条件通知书等)
- 日语能力证明文件(合格证书、成绩证明、毕业证明等)
- 申请人学历或经营经验证明文件
既存签证变更时所需文件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1份
- 照片 1张
- 护照及在留卡(出示)
- 事业计划书(同上,须经专家确认)
- 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
- 资产负债表
- 事业所确保相关资料
- 常勤职员雇用相关资料
- 日语能力证明文件
更新申请额外需要的文件
- 所属机关(公司)登记事项证明书
- 公租公课履行状况证明资料(劳动保险、社会保险、法人税等国税・地方税缴纳证明)
- 事业所需许认可取得证明
- 决算文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8. 常见问题 Q&A
A:不需要。个人事业主的“3,000万日圆”是指事业所确保费用、职员1年份薪资、设备投资等事业所需投入的总额,并非要求现金存款达到3,000万日圆。
A:不需要。自施行日起3年内(至令和10年10月16日止)进行更新,不会单纯因为未达新基准而被拒绝;3年后的更新,即使未完全达标,只要经营状况良好、税务履行正常且有望达标,均会综合考虑,并非一律不予许可。
A:在“常勤职员雇用义务”中,只有日本人、特别永住者及永住者、日本人配偶、永住者配偶、定住者才计算在内。但在“日语能力”项目中,技人国则可以计入。
A:不可以。新基准仅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已缴纳资本额(或合同会社等的出资总额),资本准备金、资本剩余金、利益剩余金一律不予计算。
本页内容整理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2025年10月16日公布之上陆基准省令及施行规则修正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申请请以官方最新公布资料为准,或先向专业行政书士咨询个案适用情况。
立即咨询!
070-897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