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營・管理簽證指南
經營・管理簽證完全指南:2025年新制度、申請資格與必要文件一次看懂
經營・管理簽證(経営・管理ビザ),是賦予在日本設立公司並擔任經營者或管理者之外國人的在留資格,也是外國人在日本創業、開設分公司不可或缺的簽證。2025年10月16日,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正式實施上陸基準省令修正,針對資本金、僱用、日語能力等要件進行全面收緊。本頁整合最新法規、取得要件、新舊制度比較、過渡措施(經過措施),以及申請所需文件,方便您查閱。
1. 甚麼是經營・管理簽證
經營・管理簽證,正式名稱為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是賦予在日本國內開設公司、擔任經營者(代表取締役、業務執行社員等)或管理者,並實際從事事業經營或管理業務之外國人的在留資格。只要取得經營・管理簽證,即可自行開公司、擔任企業負責人,在日本合法經營事業並長期在留。
(1) 適用對象:不限於代表取締役
許多人以為經營・管理簽證僅供「社長」使用,但實際上,除了代表取締役之外,取締役、監察役、部長、支店長、工場長等實質參與事業經營或管理決策的外國人,同樣需要取得經營・管理簽證才能合法在日本從事該等業務。
2. 【最新】2025年10月16日新基準:六大重點一次看懂
近年來,日本社會出現不少「掛名經營」、「零實體公司」濫用經營・管理簽證的情況。為了確保只有真正對日本經濟有貢獻的外國經營者能夠取得在留資格,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於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正式實施「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號基準省令」及「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的修正,大幅收緊經營・管理簽證要件。
(1) 資本金/出資總額:由500萬日圓提高至3,000萬日圓
此項為本次修正中最受矚目的變動。舊制度下,法人僅需準備500萬日圓以上資本金(或以僱用2名常勤職員代替)即可申請;新制度將此門檻大幅提高6倍至3,000萬日圓以上,且不再允許以僱用職員數量替代資本金要求。
- 法人:以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已繳納資本額、或合名會社・合資會社・合同會社之出資總額計算
- 個人事業主:毋須準備3,000萬日圓現金,而是以確保事業所、僱用職員1年份薪資、設備投資等「事業所需投入的總額」進行計算
- 資本準備金、資本剩餘金、利益剩餘金等,均不計入「事業用財產總額」
- 若同時經營多間公司,只需其中一間符合3,000萬日圓以上規模即可,但不能將多間公司資本金合併計算
(2) 必須僱用1名以上常勤職員
新制度下,法人必須僱用至少1名常勤職員,且對「常勤職員」的身分有嚴格限定:
- 可計算在內: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配偶、永住者配偶、定住者
- 不計算在內:僅持有法別表第一在留資格(例如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經營・管理本身等就勞簽證)的外國人
- 常勤職員需符合「週工作30小時以上、年間工作日217日以上」等實質常勤要件
(3) 申請人或常勤職員需具備日語能力(B2/JLPT N2相當)
新增日語能力要求,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任何一方,需具備「日本語教育參照框架」B2相當以上之日語能力,證明方法包含:
- JLPT日本語能力試驗N2以上合格
- BJT商務日語能力測試400分以上
- 以中長期在留者身分在日本居住20年以上
- 畢業於日本大學等高等教育機構(含專門學校)
- 在日本完成義務教育並高中畢業
(4) 申請人需具備相關學歷或3年以上經營經驗
申請人本人需擁有經營管理、或申請事業所需技術知識領域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包含海外相當學位),或者擁有3年以上事業經營・管理經驗(在大學院修讀經營管理相關科目的期間、以及以「特定活動」創業準備活動在留的期間均可計入)。
(5) 事業計畫書須經專家確認
申請時提交的事業計畫書,需經具備企業評估能力的專家確認其具體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現階段獲承認的專家資格為:
- 中小企業診斷士
- 公認會計師(公認会計士)
- 稅理士
(6) 原則禁止以自宅兼作辦公室
配合事業規模擴大的要求,新制度下原則上不再承認自宅兼辦公室的做法,申請人需另外確保符合事業規模的獨立事業所。
3. 新舊基準比較表
| 項目 | 舊基準(2025年10月15日或以前) | 新基準(2025年10月16日起) |
|---|---|---|
| 資本金/出資總額 | 500萬日圓以上 | 3,000萬日圓以上 |
| 常勤職員 | 可以僱用2名常勤職員代替資本金要求 | 資本金3,000萬日圓+常勤職員1名以上,兩者均須符合 |
| 日語能力 | 無明文規定 | 申請人或常勤職員須具備B2/N2相當日語能力 |
| 學歷・經營經驗 | 無明文規定 | 需相關碩博士學位或3年以上經營管理經驗 |
| 事業計畫書 | 自行製作即可 | 須經中小企業診斷士等專家確認 |
| 辦公室 | 容許自宅兼辦公室 | 原則禁止自宅兼辦公室 |
4. 已持有簽證者:3年過渡措施如何計算?
已經以經營・管理簽證在留的人士,不需要立即符合新基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設有過渡措施(經過措施):
- 自施行日起3年內(即至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止),即使更新申請時未能完全符合新基準,也不會單純因此原因而被拒絕更新
- 過渡措施期間內,審查會綜合考慮經營狀況、納稅狀況等,並可能要求提交「經營相關專家評估文件」
- 3年過渡措施結束後的更新申請,原則上需要符合新基準;但即使未能完全達標,只要經營狀況良好、已妥善履行法人稅等公租公課義務,並有望在下次更新前達成新基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仍會綜合考慮在留狀況作出許否判斷,並非資本額未達3,000萬日圓就一律不予許可
5. 對永住許可申請的影響
新制度施行後,以「經營・管理」、「高度專門職1號ハ」或「高度專門職2號」(以經營・管理活動為前提)身分申請永住許可,或由「高度專門職1號ハ」變更為「高度專門職2號」的情況,必須符合新基準才可以獲批,並不適用過渡措施。換言之,考慮申請永住的經營者,需要提早規劃資本金及僱用架構。
6. 資金/經驗未達標?創業準備階段的替代方案
對於初期資金未達3,000萬日圓、或者仍處於創業構思階段的外國創業家,日本亦設有以下過渡性制度,方便先落地籌備,達標後再轉為正式經營・管理簽證:
(1) 特定活動44號・外國人創業促進事業(Startup Visa)
由指定地方自治體審查創業計畫書並發出「創業準備活動確認書」後,可以取得「特定活動(44號)」在留資格,在一定期間內(最長合計2年,每6個月更新一次)從事創業準備活動,包含開立銀行帳戶、簽訂辦公室租約、辦理登記等手續,籌備期間毋須即時符合經營・管理簽證的全部要件。籌備完成後,再申請變更為經營・管理簽證。
(2) 4個月創業準備特例
對於在日本國內未有協助者、需要自行來日辦理設立公司手續的外國創業家,「4個月特例」容許在事業所與公司登記尚未完成的準備階段,先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來日後4個月的在留期間內完成事務所租賃、公司登記、資本金存入等手續,之後再轉為正式經營・管理簽證更新。此制度的審查重點在於事業計畫書的具體性與可行性,建議及早諮詢專業人士協助撰寫。
7. 經營・管理簽證所需必要文件
取得經營・管理簽證時,原則上需要的文件如下(實際文件因個案、公司類別及所屬類別而有所不同):
新規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所需文件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
- 回郵信封 1個
- 事業計畫書(須經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師・稅理士確認)
- 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
- 資產負債表(設立時或設立後任一時點)
- 事業所確保相關資料(租賃契約等)
- 常勤職員僱用相關資料(僱用契約、勞動條件通知書等)
- 日語能力證明文件(合格證書、成績證明、畢業證明等)
- 申請人學歷或經營經驗證明文件
既存簽證變更時所需文件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1份
- 照片 1張
- 護照及在留卡(出示)
- 事業計畫書(同上,須經專家確認)
- 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
- 資產負債表
- 事業所確保相關資料
- 常勤職員僱用相關資料
- 日語能力證明文件
更新申請額外需要的文件
- 所屬機關(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
- 公租公課履行狀況證明資料(勞動保險、社會保險、法人稅等國稅・地方稅繳納證明)
- 事業所需許認可取得證明
- 決算文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8. 常見問題 Q&A
A:不需要。個人事業主的「3,000萬日圓」是指事業所確保費用、職員1年份薪資、設備投資等事業所需投入的總額,並非要求現金存款達到3,000萬日圓。
A:不需要。自施行日起3年內(至令和10年10月16日止)進行更新,不會單純因為未達新基準而被拒絕;3年後的更新,即使未完全達標,只要經營狀況良好、稅務履行正常且有望達標,均會綜合考慮,並非一律不予許可。
A:在「常勤職員僱用義務」中,只有日本人、特別永住者及永住者、日本人配偶、永住者配偶、定住者才計算在內。但在「日語能力」項目中,技人國則可以計入。
A:不可以。新基準僅計算股份有限公司的已繳納資本額(或合同會社等的出資總額),資本準備金、資本剩餘金、利益剩餘金一律不予計算。
本頁內容整理自出入國在留管理廳2025年10月16日公布之上陸基準省令及施行規則修正內容,僅供參考。實際申請請以官方最新公布資料為準,或先向專業行政書士諮詢個案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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